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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根白发- -| 回首页 | 2006年索引 | - -《HR管理世界》:CEO论CHO“天花板”宿命的合理性

从南京金色家园溺水事件的罚单,思考万科的企业公民塑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今天邮箱里收到了一份集团发出来的红头文件,关于南京金色家园8岁儿童溺水身亡的事件的罚单。

(关于此事件报道,参见南京焦点房地产网http://nj.focus.cn/msgview/100126/62281441.html ;或者随便上网搜一下“南京 金色家园 溺水”三个关键字就可以找到)

......

具体的罚单如下:

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设备管理员A,是泳池改造的负责人,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泳池改造和验收,漠视安全隐患,工作严重失职,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,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;

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泳池救生员B,当班期间未对泳池状况进行严密的监控,未及时发现险情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,工作严重失职,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,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;

南京金色家园会所主办C,之前曾报告安全隐患,但作为泳池管理人员,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予以降薪5%的处分;

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主管D,作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,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予以降薪10%的处分;

上海物业公司助理总经理兼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E,作为项目负责人,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予以免职处分;

上海物业公司总经理F,作为物业公司第一负责人,应承担管理责任,予以降薪10%的处分;

上海公司副总经理G,分管上海物业公司工作,应承担管理责任,予以降薪5%的处分。

.......

怀着有点沉重的心情读完了溺水儿童的妈妈的BLOG(http://blog.focus.cn/myblog/2929279.html),

又看了一堆攻击万科的文章;

说实话,失去孩子的心情是悲痛的,严厉的处罚是应该的;

但是,似乎没有人打算反思一下这个8岁小孩游泳的时候,没有监护人,没有教练在身边的问题;

更没有人去想想,由于这场事件“下岗”的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设备管理员A、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泳池救生员B、上海物业公司助理总经理兼南京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E,他们三个人背后的的三个家庭,要面临些什么东西......

万科,为了这次事故负上了沉重的代价,无论是品牌上的,还是声誉上的;

为了挽回这些,对责任人的重罚似乎也是在所难免。

只是,“企业公民”这四个字的形象,在如此沉重的罚单面前,显得那么清晰,又那么模糊...

【作者: 我是黄河】【访问统计:】【2006年10月23日 星期一 23:45】【注册】【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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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Andy   2007-01-31 23:10:40   

上海万科物业的?同事啊,呵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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